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5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建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4614號、第4616號、第4617號、第461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1、9、10-1、1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建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如附表一「案號」欄所示案件簽結,惟前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一「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分別檢出如附表一「鑑定結果/備註」欄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之;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因係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同條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均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均屬違禁物。而依托咪酯及美托咪酯於被告行為時固均為第二級毒品,然嗣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改列為第一級毒品,自000年0月00日生效,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亦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745號裁
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有期徒刑,下稱前案);其另犯如附表三所示各該施用毒品案件,因均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故均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結等情,有前揭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5年6月8日簽呈、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存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堪以認定。
㈡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編號5所示之檢品共14包、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淡棕色錠劑1粒經送驗;附表一編號4、編號11所示之殘渣袋共2個,經以乙醇溶液沖洗,並就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編號12之白色透明結晶共4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1、編號9、編號10-1所示之菸彈6個、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菸油4罐經送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一編號8-1、編號9、編號10-1、編號13「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成分(部分另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鑑定書/扣押相關文書」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按,堪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3、編號5所示之粉末共14包、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淡棕色錠劑1粒、沾附殘留於附表一編號4、編號11所示之殘渣袋內之成分;編號6、編號12之白色透明結晶共4袋、編號8-1、編號9、編號10-1所示之菸彈6個及編號13所示之菸油4罐內之成分,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俱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㈢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分裝、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述明確(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820號卷第11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12頁、第103頁),並有附表二「扣押相關文書」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是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尚可供他項用途而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亦未經鑑驗是否含毒品成分,但仍係被告所有且憑之遂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8-1、9、10-1、11至13
所示之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3、編號5、編號7所示用以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共15只、如附表一編號4、編號11所示之海洛因殘渣袋共2個;如附表一編號6、編號12用以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個;附表一編號8-1、9、10-1、13所示用以盛裝第一級毒品之菸彈、容器,均與其上殘留之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㈤至聲請意旨另就如附表一編號8-2、編號10-2所示之菸彈共3
個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然並未敘明具體事證可認此部分扣案物品含有何種第一、二級毒品成分(聲請意旨所舉鑑定書並未鑑驗此等扣案物),且被告經扣案之菸彈、菸油經鑑定後所含成分亦未盡相同(詳如附表一所示)實難僅以其餘扣案菸彈或菸油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逕推論此部分菸彈內亦含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2項、第40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扣押相關文書 案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①粉末檢品1包(淨重:1.73公克、驗餘淨重1.69公克) ②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60.74%,純質淨重1.0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1月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6420號鑑定書(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000號卷第18頁) 115年度毒偵字第4614號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 ①粉塊狀檢品2包(合計淨重:6.17公克、驗餘淨重:6.13公克) ②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62.64%,純質淨重3.8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4年5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1550號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755號卷第62頁) 115年度毒偵字第4616號 3 【聲請書附表編號 3⑴】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淨重共0.2341公克、含包裝袋3只) ⑴鑑驗編號AH454-01: ①檢體外觀:不明菸草1包 ②淨重:0.1950公克、驗餘淨重:0.0934公克 ③檢出海洛因成分 ⑵鑑驗編號AH454-06: ①檢體外觀:白色粉末1包 ②淨重:0.0340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 ③檢出海洛因成分 ⑶鑑驗編號AH454-07: ①檢體外觀:白色粉末1包 ②淨重:0.0051公克、驗餘淨重:0.0032公克 ③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7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AH45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編號AH454-01、AH454-06、AH454-07(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820號卷第62至63頁) 115年度毒偵字第4617號 4 【聲請書附表編號 3⑵】 沾附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 ①鑑驗編號AH454-09 ②毛重:0.2250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0.2550,應予更正) ③使用乙醇溶液沖洗後,以洗滌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7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AH45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編號AH454-09(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820號卷第63頁) 5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⑴】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 (淨重共9.54公克、含包裝袋8只) ⑴粉末檢品2包(原編號:1-1、1-2): ①合計淨重:0.14公克、驗餘淨重:0.14公克 ②經檢驗均含海洛因成分 ⑵粉塊狀檢品2包(原編號:1-4、1-5): ①合計淨重:0.58公克、驗餘淨重:0.58公克 ②經檢驗均含海洛因成分 ⑶碎塊狀檢品4包(原編號:1-3、10-1至3): ①合計淨重:8.82公克、驗餘淨重:8.75公克 ②經檢驗均含海洛因成分 ③純度75.85%,純質淨重6.6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4年7月3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5580號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155頁) 115年度毒偵字第4619號 6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⑵】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袋 (含包裝袋3只) 鑑定書編號2.: ①編號2-2至2-4 ②白色透明結晶塊3袋 ③淨重共計:10.7230公克、驗餘淨重:10.7039公克 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⑤純度80.8%,純質淨重:8.6642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6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6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145至147頁) 7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⑶】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淡棕色錠劑1粒(含包裝袋1只) 鑑定書編號3.: ①淨重:0.3470公克,驗餘淨重:0.1261公克 ②檢出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6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3(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145頁) 8-1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⑷】 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3個(毛重共15.47公克) ⑴鑑定書編號4.: 編號4-1菸彈1個(毛重:5.76公克),經刮取菸油,檢出依托咪酯、愷他命成分 ⑵鑑定書編號5.: 編號4-3菸彈1個(毛重:4.77公克),經刮取菸油,檢出依托咪酯、愷他命成分 ⑶鑑定書編號6.: 編號4-4菸彈1個(毛重:4.94公克),經刮取菸油,檢出依托咪酯、愷他命成分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25至29頁)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6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4~6(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145頁) 8-2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⑷】 菸彈2個(毛重共10.53公克) 未經鑑驗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四、備註欄所載「4-2」(毛重:5.67公克)、「4-5」(毛重:4.86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宗第25至29頁) 9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⑸】 沾附殘留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2個 (毛重共9.99公克) ⑴鑑定書編號7.: 證物袋編號5菸彈1個,經刮取殘渣,檢出依托咪酯及微量愷他命成分 ⑵鑑定書編號8.: 證物袋編號5菸彈1個(淺綠色磁吸頭),經刮取殘渣,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6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7~8(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145頁) 10-1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⑹】 沾附殘留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空菸彈1個 (微量無法磅秤) 鑑定書編號9.: 證物袋編號8菸彈1個,經刮取菸油,檢出依托咪酯及愷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6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9(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145頁) 10-2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⑹】 菸彈1個 未經鑑驗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宗第25至29頁) 11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⑺】 沾附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微量無法磅秤) 經以乙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6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10(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145頁) 12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⑻】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白色透明晶體,淨重3.42公克,驗餘淨重3.41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鑑毒字第225號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115頁) 13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⑼】 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油4罐(淨重共99.78公克;純質淨重共6.2公克) ⑴編號3-1: ①淡黃色黏稠液體 ②驗前淨重6.19公克,驗餘淨重5.82公克 ③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④純度6%,驗前純質淨重約0.37公克 ⑵編號3-2: ①淡黃色黏稠液體 ②驗前淨重10.62公克,驗餘淨重9.99公克 ③檢出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微量愷他命成分 ④依托咪酯純度約24%,驗前純質淨重約2.54公克 ⑶編號3-3: ①淡黃色黏稠液體 ②驗前淨重16.49公克,驗餘淨重15.84公克 ③檢出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微量愷他命成分 ④依托咪酯純度約20%,驗前純質淨重約3.29公克 ⑷編號3-4: ①淡黃色黏稠液體 ②驗前淨重66.48公克,驗餘淨重64.48公克 ③檢出微量依托咪酯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7月25日刑理字第1146096843號鑑定書(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761號卷第5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扣押相關文書 備註 案號 1 【聲請書附表編號 3⑶】 電子煙桿1支、電子磅秤1個、分裝用具1批、菸彈零件1批、菸彈成品4顆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4年度毒偵字第3820號卷第16至21頁) 未經鑑驗 115年度毒偵字第4617號 2 【聲請書附表編號 4⑽】 電子菸機身2支、分裝袋1批、電子磅秤2臺、玻璃球1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25至29頁) 未經鑑驗 115年度毒偵字第4619號
附表三:
編號 案號 施用毒品時、地、方式、種類 1 115年度毒偵字第4614號 於113年10月5日晚間9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住處,以摻入香菸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2 115年度毒偵字第4616號 於114年3月21日某時,在新北市永和區某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3 115年度毒偵字第4617號 於114年6月18日凌晨3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於114年6月18日凌晨3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吸食電子菸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於114年6月18日間,在新北市永和區某友人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4 115年度毒偵字第4619號 於114年5月22日下午1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北市永和區某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