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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7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9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阮氏金貞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441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3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氏金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441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310號起訴,嗣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死亡,經本院以115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業於114年10月13日死亡,經本院以115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8年度偵字第34410號卷第197頁),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祝少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