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2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敬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283號、第77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林敬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283號、第7703號簽結,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違禁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逸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現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煙彈 1顆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3283號) 2 第二級毒品(現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煙彈 1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77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