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7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3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彼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吸食器1組沒收銷燬。

理 由被告黃彼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2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既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當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