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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4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依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424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陸捌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依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42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香菸1支經送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681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謝依岑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罪嫌不足,而以114年度偵字第342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而該案扣得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6814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1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C71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在卷可參,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九庭法 官 潘 長 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