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奕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47、948號、115年度毒偵字第39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76、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奕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47、948號及115年度毒偵字第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新臺幣仟圓紙鈔,係偽造貨幣,爰分別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9所示之物,皆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因異丙帕酯【Isopropyl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Isopropoxate】與正丙帕酯【Propoxate】於化學結構上屬碳鏈異構物,無逐一區別必要,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均正名為丙帕酯【Propoxate】,下均以丙帕酯稱之)業經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列為第一級毒品,應認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已屬於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於114年間,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5年1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而被告其餘施用毒品犯行,均係在該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已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在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完畢後,已生矯治之成效,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5年1月30日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47、948號及115年度毒偵字第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上開案號卷宗確認無誤,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即毒品、吸食器、玻璃球
,經送鑑定後,均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此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
10、11所示之吸食器及玻璃球雖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其上所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及包裝(或盛裝)其餘扣案毒品上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丙帕酯成分與上開容器或包裝袋均已無法分離,皆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即違禁物處理,故上開扣案毒品既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丙帕酯,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
用毒品所用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卷第10頁反面至11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㈣從而,本件聲請意旨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宣告沒
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9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揆諸前揭法條,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固引用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編號11所示之玻璃球聲請宣告沒收,然該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已如上述,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特別規定,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故由本院逕行更正檢察官所援引之條文,附此敘明。
四、聲請駁回部分:㈠按刑法雖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
然附隨於裁判為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惟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就該違禁物之案件加以調查認定,釐清責任歸屬後,認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㈡聲請意旨雖認就扣案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仟圓紙鈔屬於偽造
貨幣,應宣告沒收等語。經查,上開扣案紙鈔經送鑑定後,固認屬於偽造貨幣,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卷第100頁),而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然被告於警詢、偵訊時皆供稱:扣案紙鈔是我撿到的等語(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卷第10頁反面至11頁反面、第63至64頁),是被告並未承認扣案紙鈔乃其所有。又觀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47、948號及115年度毒偵字第392號不起訴處分書均係針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紙鈔之行為,顯非檢察官上開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不起訴效力所及,此部分被告是否另涉有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貨幣罪嫌或其他犯行,尚有未明,此部分難認已偵查終結,自宜由檢察官另行偵查或為適法處理,是上開扣案紙鈔,容有在偵查、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裁定准予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案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0部分聲請宣告沒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證據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 ⒈總淨重2.5591公克,總驗餘淨重2.5547公克 ⒉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AF11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卷第55頁) 2 依托咪酯煙彈33顆 ⒈總毛重26.95公克,驗餘重量26.8055公克 ⒉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行為時仍為第二級毒品,於115年6月25日已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下同)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AF49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卷第60至61頁) 3 甲基安非他命3包 ⒈總淨重12.9948公克,總驗餘淨重12.3833公克 ⒉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AF60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第AF609-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卷第132至133頁) 4 依托咪酯及美托咪酯煙彈1顆 ⒈毛重6.3933公克,驗餘重量6.3510公克 ⒉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美托咪酯行為時仍為第二級毒品,於115年6月25日已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下同)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AF60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卷第134頁) 5 依托咪酯煙彈1顆 ⒈毛重5.7280公克 ⒉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6 丙帕酯及美托咪酯煙彈1顆 ⒈毛重8.2396公克 ⒉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丙帕酯及美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丙帕酯行為時仍為第二級毒品,於115年6月25日已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下同) 7 依托咪酯煙油4罐 ⒈總毛重154.3064公克,驗餘重量97.8285公克 ⒉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AF60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四)(五)(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卷第135至136頁) 8 依托咪酯及美托咪酯煙油1罐 ⒈毛重40.0414公克,驗餘重量28.4743公克 ⒉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9 依托咪酯殘渣罐1個 ⒈毛重13.4310公克 ⒉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AF60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五)(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卷第136頁) 10 吸食器1組 ⒈毛重19.5972公克 ⒉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11 玻璃球3支(已使用) ⒈總毛重11.0566公克 ⒉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AF60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六)(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卷第137頁) 1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鐘奕翔所有,均供施用毒品所用 未經檢驗。 13 玻璃球4支 14 塑膠管1支 15 電子菸主機3台 16 磅秤1個 17 吸管1支 18 夾鏈袋2包 19 分裝空瓶4罐 20 新臺幣壹仟圓券26張 號碼為RZ239907GM-19張、PW498068FL-4張、NX706635HK-1張、QW015231ET-1張、TZ169260GQ-1張 中央印製廠114年4月22日中印發字第1140001548號函所附之鈔卷鑑定報告(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卷第99至10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