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佑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5年度偵字第164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佑霖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64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2、4項亦有明定,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
以115年度偵字第164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㈡准許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乙情,有如附表編號1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足憑,核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駁回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送鑑拋殼彈5顆,均係子彈外型之金屬物,不具子彈完整結構,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附表編號2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佐,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非屬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定及審認結果 證據及出處 1 模擬手槍1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個) 外型為手槍,主要構造為槍身、滑套及槍管,均屬金屬材質,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槍管內具阻鐵,不排除可供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4年11月27日新北警保字第1142397463號函、模擬槍檢視紀錄表、本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頁正面、第5頁、第8頁正面、第9至11頁) 2 拋殼彈5顆 均係具子彈外型之金屬物,不具子彈完整結構,認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4月2日刑理字第1156008756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