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熙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15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熙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561號簽結,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561號,以其該次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前次執行觀察勒戒前,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簽結,此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確認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現「依托咪酯」類提升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為被告所持有等節,為被告於偵訊中所是認,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照片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4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AM42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須扣除鑑驗用罄無從再予處置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法條,核屬適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信傑(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依託咪酯煙彈 2顆 毛重9.2731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現「依托咪酯」類提升為第一級毒品) 2 依託咪酯液體 1罐 驗餘淨重8.301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現「依托咪酯」類提升為第一級毒品)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驗餘淨重0.0186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