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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建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毒偵字第4030號、114 年度毒偵字第279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7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度毒偵字第4030號被告余建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月,並已於民國115 年7 月1 日期滿。本署114 年度毒偵字第2797號案為前開案件緩起訴效力所及,故併入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煙彈、毒品包裝袋、玻璃球、吸食器、吸管與內含之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 志 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數量 備註 1 煙彈(內含煙油) 1顆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毛重5.3392公克,驗餘毛重5.2862公克) 114年度毒偵字第2797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編號1)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1596公克,驗餘淨重0.1582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4030號 3 白色或透明晶體(編號2)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344公克,驗餘淨重0.1334公克) 4 白色或透明晶體(編號4)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5422公克,驗餘淨重0.5410公克) 5 玻璃球 2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 6 吸食器 2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 7 含殘渣之吸管 2根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