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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瑀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qp字樣草綠色六角形錠劑壹顆及不完整壹顆(驗餘壹顆及不完整壹顆驗餘淨重共計貳點零肆壹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30號被告陳瑀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21日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6月11日確定,並於114年12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粒,經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瑀婕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30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13年6月11日確定,並於114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新北地檢署113緩護療488號卷、113緩護命628號卷各1宗在卷可憑。而扣案之qp字樣草綠色六角形錠劑驗餘1顆及不完整1顆(淨重共

3.1238公克,驗餘淨重共計2.0417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毒偵1530號卷第5頁)。從而,本案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該因鑑驗用罄1顆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