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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志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4607號、第621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 年度聲沒字第5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被告洪志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相關如附表所示案件扣案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第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 志 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數量 備註 1 淡黃色晶體 3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9.7638公克,純質淨重8.1528公克,驗餘淨重9.7376公克) 108年度毒偵字第4607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151公克,驗餘淨重0.1133公克) 108年度毒偵字第6215號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