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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9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玉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驗,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玉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含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鑑定書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或容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書 出處 1 海洛因18包(驗餘淨重合計4.3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2月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2340號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0號卷第119頁 2 煙彈1顆(毛重4.1584公克) 經乙醇溶液沖洗,洗滌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5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AG40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118號第43頁 3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9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0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AI79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5453號第54至55頁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量0.505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煙彈1顆(毛重4.7673公克) 經乙醇溶液沖洗,洗滌液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 6 海洛因1包(驗餘重0.388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8106號卷第15頁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