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9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2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水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1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水來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89公克,驗餘淨重3.6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個人除戶資料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見毒偵緝卷第6至7、8頁)。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1包(驗前淨重3.66公克,驗餘淨重3.65公克)經送驗後,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清冊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16號鑑定書附卷足稽(見毒偵2190號卷第1

5、17至21、7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