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3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俊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伍點陸玖陸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5.696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該案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5.6974公克,驗餘淨重:5.6960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3偵40448卷第14頁至第1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AB181號毒品鑑定書㈡(見113偵40448卷第38頁)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