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明哲
張君慈
林儀珊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 年度執聲沒字第554 、
555 、5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度偵字第24964 號、114 年度偵字第752 號被告蔡明哲、張君慈、林儀珊等違反醫師法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15 年5 月26日期滿。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等繳回之犯罪所得、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 志 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附表:
編 號 被告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蔡明哲 繳回犯罪所得 新臺幣 11萬2277元 115年執聲沒字556號 2 張君慈 護敏潔牙膠 237罐 115年執聲沒字554號 3 晶彩美牙筆 24盒 4 林儀珊 顧客基本資料表服務規範同意書 2箱 115年執聲沒字555號 5 晶彩美牙筆 1箱 6 張口器 1箱 7 美白膠 1批 8 色階板 6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