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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9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恬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門毯/踏墊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恬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7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門毯/踏墊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7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民國115年8月3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簡列表等件在卷可稽。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門毯/踏墊1件,係侵害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足考(偵21728卷第24頁至第29頁、第33頁至第37頁),足認上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門毯/踏墊1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沈伯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