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尤雅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8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三宅一生」商標包包共肆拾參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雅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14年2月28日期滿。扣案之仿冒「三宅一生」商標包包共43件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分別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次按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4年2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仿冒「三宅一生」商標包包共43件,經鑑定後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3份、維新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視證明、鑑視結果共2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1,200元為被告自行繳回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新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及犯罪所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