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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家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車牌號碼「BKR-6069」號之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118號被告陳家偉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偽造車牌號碼「BKR-6069」號車牌2面,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0條第3項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而言。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被告於案件繫屬本院前之民國114年7月26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該案為警查扣之偽造車牌號碼「BKR-6069」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至8、23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照片(見偵卷第9至11、17頁)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偽造車牌,本不得在外流通使用,非予沒收,無從收犯罪預防成效,爰認具刑法上沒收重要性。準此,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