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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耀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商標之桌上型遊戲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耀元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4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5月1日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茲因被告先前遭查扣之盜版誰是牛頭王Take6桌遊1份,係屬違反商標法之物品,此有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仿冒(盜版)品鑑識報告1份在卷可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耀元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桌上型遊戲1件,係屬侵害「誰是牛頭王Take6」商標權之物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仿冒(盜版)品鑑識報告、正品與仿品對比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附卷可查,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