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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孟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84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BIODERMA」商標卸妝水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499號被告陳孟玄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扣案之仿冒「BIODERMA」商標卸妝水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陳孟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4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BIODERMA」商標卸妝水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110年8月30日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