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天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24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AIGLE商標外套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天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期滿。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AIGLE商標外套,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24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所查扣之仿冒AIGLE商標外套1件,經送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後認係仿冒品等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參,自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子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佳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