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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立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立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8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891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4年3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購物商城頁面截圖、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陳立欣寄送之包裹照片、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蠟筆小新吊飾 76件 00000000 (119年8月15日)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2 蠟筆小新公仔 34個 3 蠟筆小新眼鏡盒 6個 00000000 (116年6月15日)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4 蠟筆小新筆袋 2個 00000000 (123年7月15日)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5 哆啦A夢地墊 3個 00000000 (117年11月15日)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6 哆啦A夢眼鏡盒 5個 00000000 (117年11月15日)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7 Hello kitty眼鏡盒 10個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8 Hello kitty地墊 1個 9 Melody筆袋 8個 10 Melody眼鏡盒 1個 11 大耳狗眼鏡盒 6個 12 大耳狗筆袋 4個 13 雙子星眼鏡盒 3個 14 布丁狗眼鏡盒 3個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