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鴻鑫牙科器材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王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光固化機3台、纖維根管樁110個、纖維根管樁配套用鑽頭6個均沒收。
理 由被告鴻鑫牙科器材有限公司、王濱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0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光固化機3台、纖維根管樁110個、纖維根管樁配套用鑽頭6個,均係被告鴻鑫牙科器材有限公司所有,供其為該案犯行使用。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合於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