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鋐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車牌貳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鋐澤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79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期滿。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3年度偵字第579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115年1月22日期滿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使用之車牌2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1至13頁)、車牌號碼查詢紀錄(見偵卷第17頁)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依前開條文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