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秀全
黃榮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42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錢包共叁拾肆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被告吳秀全、黃榮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4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錢包共34個,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逸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