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升祐(原名:吳秋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VIREO鴿瘟皰疹疫苗壹佰肆拾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5451號被告吳升祐(原名:吳秋鴻)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期滿;而該案所查扣之VIREO鴿瘟皰疹疫苗140瓶,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45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5年3月18日期滿,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VIREO鴿瘟皰疹疫苗140瓶,係被告未經核准擅自進口輸入,而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之動物用禁藥等節,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又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