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耀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5342號),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洗牙機用手柄200個(廠牌名稱:WOODPECKER,型式:HW-5L)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耀慶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114年度偵字第534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同年2月24日確定,於115年2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洗牙機用手柄200個,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之意圖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15日以114年度偵字第534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同年2月24日確定,於115年2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案件卷宗外放,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該案所查扣之手柄200個(廠牌名稱:WOODPECKER,型式:HW-5L),應以醫療器材管理,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乙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10月1日FDA器字第1138001999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3年9月24日基普里字第1131029329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涉案貨物採證照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件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乙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確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