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詩涵(原名陳美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92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Tory Burch項鍊壹條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269號被告陳詩涵涉犯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期滿,扣案之仿冒Tory Burch項鍊1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以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13年度偵字第292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5年4月1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案件卷宗、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之仿冒Tory Burch項鍊1條,係被告以網路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在卷,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