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勁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2336號被告廖勁程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4年12月9日期滿。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玩具1組,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有告訴暨鑑定報告在卷(113年度偵字第41258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6頁)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既為上開商標法第98條所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23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4年12月9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貞觀法律事務所113年3月18日告訴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偵字卷第15、16頁)足證,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仿冒佩佩豬商標玩具 1組 00000000 (000年6月15日) 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