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家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車牌號碼「BBT-2976」號之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195號被告呂家程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期滿。扣案之偽造車牌2片(114白保6074),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19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5年4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BT-2976」號車牌2面,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等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33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證(見偵字卷第7-9、11-18頁),又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本不得在外流通使用,非予沒收,無從收犯罪預防成效,具刑法上沒收重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軒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