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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白薇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薇仙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字第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字第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無誤。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等情,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是上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準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初怡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仿冒佩佩豬商標餅乾5件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