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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晉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模擬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晉丞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軍偵字第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期滿,惟扣案之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模擬槍,係指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上開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未經許可持有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亦有刑事責任之處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有明文予以規範,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模擬槍,自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林晉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軍偵字第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4年12月3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驗後,認定符合模擬槍要件,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9月23日新北警保字第1131862415號函文及所附檢視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是該模擬槍1支自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