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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強處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石麟選任辯護人 吳威廷律師(法扶律師)

洪清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石麟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曾石麟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能需面對之刑期甚重,衡諸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為趨吉避凶、脱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輔以被告於案發後隨即逃離現場,搭車前往電信行請店員協助取出手機SIM卡並欲購買新SIM卡,再搭車前往新北市樹林區夜宿於土地公廟,並找朋友取回舊手機,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再者,被告所涉上開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之程度甚鉅,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狀,復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本案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屬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代替羈押之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115年7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9月3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審酌被告所涉上開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是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本案被告核存有因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因,輔以被告於案發後隨即逃離現場,搭車前往電信行請店員協助取出手機SIM卡並欲購買新SIM卡,再搭車前往新北市樹林區夜宿於土地公廟,並找朋友取回舊手機,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羈押原因。本院審酌被告本案行為之手段、所生危害之程度,並衡酌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等一切情事,認前述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尚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方式替代上開保全目的,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