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強處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聰賢選任辯護人 錢建榮律師(法扶律師)

唐玉盈律師(法扶律師)王禹川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聰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廖聰賢因家暴殺人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於同年7月2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8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已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全部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上揭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於本案案發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案發現場前往三重,在三重停放上開機車後即轉以徒步行動,復又搭乘計程車前往新莊,之後即在新莊步行徘徊,至115年1月17日案發後將近2日之時間,始於115年1月19日下午6時許為警拘提到案,足認被告有透過不斷變更交通工具及地點之方式,以逃避檢警追查之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原因存在。又被告所涉犯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羈押原因存在。復斟酌被告所涉上揭犯行對被害人及社會危害之程度,及國家司法、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相互權衡後,認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並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日後可能之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尚無其他替代方案可得擔保被告停止羈押後,所可能帶來對保全被告的危險不至於發生,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115年9月2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梁世樺法 官 祝少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