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強處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耕台選任辯護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53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葉耕台應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肆月拾伍日起羈押參月。
理 由
一、被告葉耕台因殺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353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其所為並與卷內事證相符,堪認其涉犯被訴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再查其被訴為法定刑10年以上重罪,可預期刑責非輕,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業已自承,其有關閉手機、盤查時謊報身分來躲避查緝之舉止(見偵63531卷第15至17、104至105頁),故從本案客觀情狀及其主觀態度觀察,其確實有畏罪逃避司法之情形,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復衡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手段、被告人身自由之拘束及本案刑事訴追、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