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強處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耕台選任辯護人 游子毅律師(法扶律師)
陳義斌律師(法扶律師)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耕台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耕台涉犯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被訴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予以羈押。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15年7月14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其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仍坦承犯行,足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其被訴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將來刑度非輕,足資為逃亡之誘因,甚且其警詢及偵查中就曾自承有關閉手機、盤查時謊報身分之舉止等語(見偵63531卷第15至17、104至105頁),足認其也有躲避司法查緝之事實,綜合考量下,顯然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逃亡之虞,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本案尚在審理中,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故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