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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聲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聲字第11號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陳珏如(住址詳卷)被 告 陳建中選任辯護人 黃當庭律師

范培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聲請訴訟資訊獲知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A01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A01為本院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被告A02殺人案件之被害人,聲請獲知本案之刑事訴訟資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本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A02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及同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8696號、115年度偵字第11736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5國審重訴字第3號案件審理中;而本案聲請人A01為殺人未遂罪部分之被害人,其依前開規定聲請獲知本案訴訟資訊,經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依本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此審判中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本注意事項第7點第2項),且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不包含核准前之資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溫家緯

法 官 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與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