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宇濬選任辯護人 張嘉容律師
馮聖中律師吳凱雯律師訴訟參與人 陳綺霞
温明釗 同上温岳鋐 同上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院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