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4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倪兆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30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倪兆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3鑑驗結果欄「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總計0.0052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質淨重總計0.0124公克。」記載應補充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總計0.0305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總計0.0052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質淨重總計0.0124公克。(更正如附表甲編號3)」。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兼衡被告之素行(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供稱供己施用),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及純質重量甚多,暨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待業中(依調查筆錄所載),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之咖啡包60包(淨重共計210.7820公克,共取樣0.2414公克檢驗,驗餘淨重共計210.5406公克,純質淨重共計7.4406公克)、如附表甲編號2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淨重共計52.9376公克,共取樣0.0721公克檢驗,驗餘淨重共計52.8655公克,純質淨重共計41.1325公克),均係本案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考量毒品殘渣與包裝袋難以析離,基於執行便利及效益,爰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至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5之現金新臺幣1萬9,412元、手

機1支(門號:0000000000),被告供稱與本案無關(見本院115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所載),且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指明。

四、扣案如附表甲編號3之哈密瓜錠20顆(淨重共計19.0850公克,共取樣1.9342公克檢驗,驗餘淨重共計17.150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030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0052公克、硝甲西泮純質淨重0.0124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H849-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㈢各1份在卷可證,惟此部分檢察官於起訴法條欄內並未記載,另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至2行記載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另行偵辦。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檢驗項目僅有愷他命類,並未檢驗安非他命類,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4年6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真卷第76頁),故被告是否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容有再調查之必要(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內並無此部分案件偵辦中),且此部分與本案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再行偵辦。至於附表甲編號3所示之含第三級毒品成分部分,本應於本案中沒收,惟無從與第二級毒品析離,應併認屬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又被告是否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重要證物,爰不予於本案中諭知沒收,均在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康榆偵查起訴,檢察官孫兆佑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毒品咖啡包 60包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總計7.4406公克。 2 毒品愷他命 16包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總計41.1325公克。 3 毒品哈密瓜錠 20顆 含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總計0.0305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總計0.0052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質淨重總0.0124公克)。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8309號被 告 倪兆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4樓之1

選任辯護人 鄭瑋律師(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倪兆廷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間某時許,在臺北市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廷」之人,以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之價金,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而持有之。

嗣於114年5月17日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巡邏員警見倪兆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轉彎時未打方向燈且神情緊張而上前盤查(涉嫌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另行偵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倪兆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114年3月間某時許,在臺北市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廷」之人,以3萬5,000元之價金,購買愷他命、毒品咖啡包、毒品哈密瓜錠而持有之事實。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證明警察於上開時、地,在被告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扣案物品及查獲現場照片共82張 3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H84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各1份 證明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經鑑驗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結果,且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總計48.5907公克等事實。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H849-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為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入銷燬之。末請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身心甚鉅,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上開毒品,且數量非少,所為實屬不該,請予從重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康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婷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毒品咖啡包 60包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總計7.4406公克。 2 毒品愷他命 16包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總計41.1325公克。 3 毒品哈密瓜錠 20顆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總計0.0052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質淨重總計0.0124公克。 4 新臺幣 1萬9,412元 5 智慧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