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63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兆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544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邱兆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邱兆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起訴書附表所示時間詐欺告訴人魏嘉瑄交付現金及金
飾之行為,皆係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於密接時間為之,且侵害相同被害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以起訴書所載方式詐取告訴人財
物,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從事餐飲業、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審易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向告訴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1 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 2 黃金項鍊、黃金手鍊(合計價值3萬元) 3 黃金手鐲1對(價值6萬元)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5444號被 告 邱兆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兆愷前與魏嘉瑄為男女朋友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魏嘉瑄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交付附表所示之財物予邱兆愷,嗣魏嘉瑄均未獲清償借款、返還財物,始悉受騙。
二、案經魏嘉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兆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編撰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由,向告訴人魏嘉瑄取得附表所示財物,且實際上係拿去賭博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魏嘉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其遭詐騙而交付附表所示財物予被告之事實。 3 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佐證告訴人不斷向被告催討還款,惟被告均藉故拖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行,係基於概括之詐欺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所為,且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詐得之財物,乃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許慈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政維附表編號 詐欺時間 詐術內容 交付之財物 交付地點 1 114年12月12日8時許 乾爹交保有急用、隔週即可還款 2萬50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早餐店內 2 114年12月19日23時 乾爹交保有急用、隔週即可還款 黃金項鍊、黃金手鍊(共約價值3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3 114年12月20日6時 乾爹交保有急用、隔週即可還款 黃金手鐲1對 (約價值6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