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10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00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家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3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吳家誠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吳家誠前於不詳時地,向不知情之李憲銘借用以其母高瑞葉名義所申設、實際由李憲銘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下稱本案門號),並於民國112年2月18日5時18分許,以本案門號向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綁定網路遊戲「星城ONLINE」之遊戲帳號「乂佰玖乂忠」。而吳家誠明知其無履約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各自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繳費時間,在超商內依吳家誠所提供之繳費條碼,繳付如附表所示之繳費金額,因而儲值遊戲點數至上開遊戲帳號內,使吳家誠取得無須付款即得使用等值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二、證據:

(一)被告吳家誠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證人高瑞葉、李憲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繳費資料。

(五)帳號「乂佰玖乂忠」之會員註冊及儲值資料、本案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

本件被告所詐得之遊戲點數,係供玩家進行網路遊戲時所使用,非現實可見之有形財物,係應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共2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乙節,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對被告之防禦權不生影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罪數: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得利罪2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貪圖己利,利用上開方式向各告訴人詐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各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等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被告整體犯罪情節後,基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利用上開方式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與繳費金額等值之遊戲點數不法利益,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各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300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繳費時間 繳費金額 (新臺幣) 主文 1 高○喆(完整姓名詳卷;無證據足認吳家誠知悉或可得而知其為未滿18歲之少年) 於113年8月18日12時8分許,在社群軟體臉書上以暱稱「吳家誠」私訊高○喆,佯稱欲販售電動車云云,致高○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條碼繳費付款。 113年8月18日 20時35分許 5,000元 吳家誠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A03 於114年12月5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2月5日)8時26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吳名」名義與A03連繫,佯稱欲販賣手機云云,致A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條碼繳費付款。 114年2月5日 14時38分許 1,680元 吳家誠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