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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36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宸寧(原起訴書代號為AD000-B113990A)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57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劉宸寧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13(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在不詳地點,分別寄發」應更正為「在其新北市○○區○○路0號10樓之2居處,以手機發送」;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宸寧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行」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之感情問題,竟未控制自身情緒,傳送如本件附表所示之恐嚇電子郵件,對於告訴人造成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上之恐懼,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拆除人員,月收入新臺幣3萬元,須撫養長輩,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IPHONE13(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並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本院訊問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4573號被 告 A0000000000005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代號A0000000000005號成年男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男)與代號AD000-B113990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3)曾為同居情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甲男於雙方分手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日期,在不詳地點,分別寄發含有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各1封(下合稱本案電子郵件)予A3,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恐嚇告訴人,使A3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A3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寄送本案電子郵件與告訴人A3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3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數位採證結果報告各1份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本案電子郵件與告訴人A3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嫌。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扣案之iPhone13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為被告所有,且用以傳送本案電子郵件,為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A02附表編號 日期 內容 1 113年8月21日 別逼我大鬧天宮(笑臉圖示) 2 113年8月23日 奉勸你最好別出門啦你已經被我通緝了 小心在路上被綁走喔(笑臉圖示) 給你機會出來解釋不願意 那我只好把你的片跟人交給別人處理了 你逼我的別怪我(生氣圖示) 3 113年8月23日 我只給你到8/26晚上12點前(附不詳性影像縮圖之截圖1張)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