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32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肜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4728號、第472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洪肜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表編號1「商品品項及數量」欄第4行「1組」應更正為「4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現正偵審中,素行非佳,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服務業,生活經濟狀況小康,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本案2次犯罪事實,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竊盜等案件分別在偵查或審判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故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指明。
四、另被告所竊得如附表「商品品項及數量」所示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歸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偵查起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編號1 洪肜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農心辛拉麵3組、火辣雞肉風味鐵板炒麵1組、火辣雞肉風味鐵板炒麵(兩倍辣)1組、火辣雞肉風味鐵板炒麵(奶油白醬)4組、M2美度超能膠原水光飲4組、M2美度超能膠原晚安飲2組、A艾維諾燕麥煥光奇蹟保濕乳1組、AVUIA多方向四段瀑布水流起泡機1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編號2 洪肜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曼秀雷敦乳液6個、Biore卸妝油3瓶、06細閃咖棕單色眼影1個、02乾燥玫瑰單色眼影1個、薇佳精華乳2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4728號114年度偵緝字第4729號被 告 洪肜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肜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得手。
二、案經盧雅秋、童元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盧雅秋、童元泓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渠等之商店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遭竊如附表所示之物之事實。 3 寶雅新莊中原店遭竊物品清單1份 證明被告於附表編號2之時地竊取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 4 佳瑪百貨遭竊物品清單1份 附表編號1之時地竊取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5 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證明被告有為本件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為附表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且未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王文咨附表編號 告訴人 時間 地點 商品品項及數量 價值 (新臺幣) 1 盧雅秋 114年4月14日15時26分至15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佳瑪百貨 農心辛拉麵3組、火辣雞肉風味鐵板炒麵1組、火辣雞肉風味鐵板炒麵(兩倍辣)1組、火辣雞肉風味鐵板炒麵(奶油白醬)1組、M2美度超能膠原水光飲4組、M2美度超能膠原晚安飲2組、A艾維諾燕麥煥光奇蹟保濕乳1組、AVUIA多方向四段瀑布水流起泡機1組。 4,355元 2 童元泓 114年5月21日21時6分至同日21時2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寶雅新莊中原店 曼秀雷敦乳液6個、Biore卸妝油3瓶、06細閃咖棕單色眼影1個、02乾燥玫瑰單色眼影1個、薇佳精華乳2個。 6,2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