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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字第6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晶鑠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雯萍選任辯護人 鍾維翰律師

鄭皓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39047 號),前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拾貳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審易字第四二四一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晶鑠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

115 年1 月12日以114 年度審易字第4241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上開被告被訴犯行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琮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