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8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85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晉生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3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114年12月22日函及所附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114年12月16日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以強暴之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不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亦損及醫病關係,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並無前科,素行尚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臨時工、尚須扶養1名就讀大學之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7385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000年00月0日21時許,陪同其友人吳進財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亞東醫院急診室就診,吳進財當時因喝酒咳血經由救護車送往上開急診室,因吳進財血氧濃度過低,經醫護人員評估需使用氧氣面罩,然因吳進財不配合配戴氧氣面罩,當時值班之護理師鄧冠維與醫師討論後,為維持吳進財之生命及健康安全,決定對吳進財施以束帶約束,具體做法為使用魚眼束帶將吳進財之雙手固定於輪椅上,並將氧氣面罩配戴在吳進財臉部,詎A03明知鄧冠維在對吳進財實施束帶約束時,係執行醫療行為之一環,竟基於對於醫事人員以其他非法方法、強暴方式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在鄧冠維向吳進財解釋即將進行之醫療行為時,向鄧冠維稱「你是在兇三小(台語)」、「你給我注意一點」,並抓住鄧冠維的手,阻止鄧冠維將束帶綁在吳進財手上,以此方式妨害鄧冠維進行醫療行為。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認曾於前開時地陪同吐血之友人至亞東醫院看診之事實。 2 證人鄧冠維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詞 被告曾於前開時地,在證人鄧冠維為病患吳進財進行束帶約束、配戴氧氣面罩過程中,對證人鄧冠維稱「你是在兇三小(台語)」、「你給我注意一點」、抓住證人鄧冠維手部,妨害證人鄧冠維實施醫療行為,此舉可能會影響病患吳進財安全之情形。 3 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監視器影像截圖 當日急診室之狀況。 4 114年11月1日21時39分醫療機構通知單 亞東醫院曾於114年11月1日21時39分通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案情概述如下:病患吳進財因喝酒咳血被救護車送至亞東醫院治療,因病患血氧過低,故護理師要為其戴氧氣面罩,唯病患極度不配合,屢屢將面罩拿下,為病患生命著想,護理師對其上實施保護性約束,陪同病患之被告因不願朋友遭約束,故與護理師起爭執,拉住護理師的手妨礙護理師進行醫療業務執行,並揚言叫護理師注意一點。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療業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A02

裁判案由:醫療法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