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81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緯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197號、第6421號、第7029號、第7592號、第7916號、第8688號、第8710號、第9447號、第9679號、第9680號、第10042號、第10112號、第10834號、第10865號、第11250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1235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王緯得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的時間、地點實施數行為,
如侵害同一法益時,因各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的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所謂「接續侵害同一法益」,如侵害的是財產法益,並不以侵害同一所有權人為必要,縱使所有權人不同,但侵害同一占有權或監督權時,應認僅侵害一法益而成立一罪。查被告於附表編號9在同一娃娃機店內,接連竊取店內分屬2告訴人所有機台上之財物,仍是僅侵害同一監督權,參照上述說明所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㈡是核被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16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雖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雖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部分犯行與本案犯罪類型相同,猶再犯本案,惟於法定刑度內評價即已足,並無特別延長矯正其惡性之必要,爰不加重其刑。㈤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一再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
,所為損害他人財產法益,亦危及社會治安,兼衡其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並念及於偵訊時均坦認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見115年度偵字第6197號卷第7頁之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分別量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審理中,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中若干或有得與本案顯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據上開說明,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之權益,故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三、沒收:被告如附表甲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如附表甲編號1至16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且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公仔2個、咒術迴戰公仔1個、七龍珠公仔1個(共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5個(共價值6,0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公仔10個(總價值約1萬5,0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七龍珠布羅利超級賽亞人4模型一番賞A賞公仔1盒、我的英雄學院綠谷出久一番賞B賞公仔1盒(總價值約3,2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賞海賊王薩波公仔1盒(價值1,1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七龍珠公仔1盒(價值1,3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一番賞公仔2個(價值2,5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一番賞公仔(海賊王、七龍珠等)7盒(價值共1萬6,0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死神公仔1個、七龍珠公仔2個(價值共2,400元) 、海賊王一番賞模型1盒(價值共1,2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魯夫、鬼滅之刃煉獄幸壽郎、海賊王紅髮、七龍珠比克、海賊王反派、海賊王克比、七龍珠比克、七龍珠悟飯共8盒(價值共9,5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魯夫、海賊王魯夫、海賊王魯夫、海賊王反派、七龍珠比克、七龍珠悟飯、海賊王女、海賊王女共8盒(價值共1萬1,3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薩波劇場版金證公仔1個、金證D賞一番賞塔卡庫栗公仔1個、美好行動電源10000mha1個、太陽能藍芽喇叭1個(價值共2,7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一番賞公仔8個(價值共4,5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死神公仔、海賊王公仔、七龍珠公仔各1盒(價值共4,5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公仔小菊、不死鳥、花劍士、香吉士各1個(價值共4,0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載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七龍珠公仔2個、航海王公仔3個、福音戰士公仔1個、英雄學院公仔1個(價值共約7,000至8,0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6197號115年度偵字第6421號115年度偵字第7029號115年度偵字第7592號115年度偵字第7916號115年度偵字第8688號115年度偵字第8710號115年度偵字第9447號115年度偵字第9679號115年度偵字第9680號115年度偵字第10042號115年度偵字第10112號115年度偵字第10834號115年度偵字第10865號115年度偵字第11250號被 告 王緯得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緯得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3月、3月確定,以112年度簡字第1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12年度簡字第2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同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罪刑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及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新莊、海山、樹林、土城、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緯得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分別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附表所示之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前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惠敏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行為/新臺幣 證據 涉犯法條 已否發還 備註 1 劉依雯(提告) 114年12月20日20時38分許 新北市○○區 ○○街00巷00號1樓享好夾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海賊王公仔2個、咒術迴戰公仔1個、七龍珠公仔1個(共價值5,0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劉依雯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6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6197號 2 林俊男(提告) 115年1月3日19時30分許 新北市○○區 ○○路00號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公仔5個(共價值6,0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林俊男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8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6421號 3 黃振家(提告) 114年12月14日20時8分許 新北市○○區 ○○路000號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海賊王公仔10個(總價值約1萬5,0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黃振家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9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7029號 4 黃迺威(提告) 115年1月3日5時2分許 新北市○○區 ○○路000號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七龍珠布羅利超級賽亞人4模型一番賞A賞公仔1盒、我的英雄學院綠谷出久一番賞B賞公仔1盒(總價值約3,2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黃迺威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5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7592號 5 彭良富(提告) 114年12月19日2時6分許 新北市○○區 ○○街00號拾光樂園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A賞海賊王薩波公仔」1盒 (價值1,1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彭良富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30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7916號 6 黃建凱(提告) 114年12月31日23時12分許 新北市○○區 ○○路000號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七龍珠公仔1盒(價值13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黃建凱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7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8688號 7 王宥承(提告) 114年11月30日10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一番賞公仔2個(價值2,5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王宥承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2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8710號 8 張可欣(提告) 114年12月18日3時許 新北市○○區 ○○街00號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一番賞公仔(海賊王、七龍珠等)7盒(價值共1萬6,0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張可欣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8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9447號 9 游晉宇(提告) 115年1月2日14時54分許 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樓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死神公仔1個、七龍珠公仔2個(價值共2,4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游晉宇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4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9679號 黃禹哲(提告) 115年1月2日14時54分許 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樓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海賊王一番賞模型1盒(價值共1,2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黃禹哲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4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9680號 10 黃振家(提告) 114年12月14日0時33分許 新北市○○區 ○○路000號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海賊王魯夫、鬼滅之刃煉獄幸壽郎、海賊王紅髮、七龍珠比克、海賊王反派、海賊王克比、七龍珠比克、七龍珠悟飯共8盒(價值共9,5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黃振家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32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10042號 11 114年12月23日23時23分許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海賊王魯夫、海賊王魯夫、海賊王魯夫、海賊王反派、七龍珠比克、七龍珠悟飯、海賊王女、海賊王女共8盒(價值共1萬1,300元),得手後離去。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2 徐俊富(提告) 115年1月2日11時32分許 新北市○○區 ○○街000號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薩波劇場版金證公仔1個、金證D賞一番賞塔卡庫栗公仔1個、美好行動電源10000mha1個、太陽能藍芽喇叭1個(價值共2,7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徐俊富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9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10112號 13 林漢鈞(提告) 114年12月8日13時26分許 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一番賞公仔8個(價值共4,5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林漢鈞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5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10834號 14 許祐勝(提告) 114年12月6日5時40分許 新北市○○區 ○○路00號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死神公仔、海賊王公仔、七龍珠公仔各1盒(價值共4,5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許祐勝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7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10865號 15 洪堂益(提告) 114年12月7日22時20分許 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海賊王公仔小菊、不死鳥、花劍士、香吉士各1個(價值共4,0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洪堂益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4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 115年度偵字第11250號 16 廖家偉(提告) 114年12月13日0時16分許 新北市○○區 ○○路00號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七龍珠公仔2個、航海王公仔3個、福音戰士公仔1個、英雄學院公仔1個(價值共約7,000至8,000元),得手後離去。 證人廖家偉於警詢證述、監視器影像4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