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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易字第 21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易字第215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駿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案由欄「因詐欺案件」應更正為「因過失傷害案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之案由應為「過失傷害」,誤寫為「詐欺」,並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