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7號原 告 蜜世界鮮果店訴訟代理人 陳惠典被 告 陳威羽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8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