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3號原 告 郭○誠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郭愛忠
謝琳被 告 賴冠霖上列被告賴冠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耀賢法 官 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