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3號原 告 陳光賢被 告 王嘉賓
龍力交通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淑昭上列被告因被告王嘉賓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2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